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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58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黃齡玉胡佩芬林慧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8號

                   108年度訴字第1196號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進忠
被告
李任晃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被告
單煒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3「匯款、存款、轉帳時間」欄關於「108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7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3「匯款、存款、轉帳時間」欄關於「108年」之記載,應係「107年」之誤寫,此部分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5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