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育嘉
陳志威
王韋傑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2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威、王韋傑及張育嘉於民國107年4、5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洗錢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之犯意聯絡,參加由易信談話群組代號「LE」與「五顆鑽石」(由警方追查中)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LE」詐欺集團),一同在該詐欺集團從事提款車手工作。其犯罪分工為:「LE」詐欺集團所屬電信端話務手,在不詳地點所設電信機房,以電話對各該附表一所示之民眾(下簡稱受騙民眾)施用各該附表一所示之詐術,使受騙民眾陷於錯誤,將附表一所示各該款項存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後;再由「LE」發送訊息予被告王韋傑、陳志威及張育嘉等人,由被告張育嘉接收「LE」訊息前往領取人頭帳戶存摺暨金融卡包裹後將存摺交予被告陳志威保管,被告張育嘉再依指示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前往附表一所示各該金融機構附設自動櫃員機提領受騙民眾匯入之款項,被告張育嘉領取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再轉交予被告王韋傑(在集團內代號為「總」)上繳予「LE」,以此方式掩飾與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每次提款得手,被告王韋傑、陳志威2人各可分得提領款項1.5%之酬勞;被告張育嘉則可獲得提領款項2%之酬勞。因認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並認被告本案犯行與公訴人業已起訴,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13號案件審理之被告,有被告數人共犯數罪之情形,屬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13號案件,業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2月22日宣判,此有審判筆錄在卷可參,惟公訴人於108年2月1日才提起本件追加起訴,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2月1日彰檢錫收107偵12929字第1089004812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1個附卷可憑,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其追加起訴並不合法,本院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受騙民眾│受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之人頭帳戶│匯款金額│ ├────┼────┼────┼───────┼────┤ │吳鈞翊 │網路購物│107 年 5│臺灣銀行南崁分│新台幣(│ │ │解除分期│月 13 日│行帳號: │下同) │ │ │付款設定│21 時 19│000000000000 │29,985 │ │ │ │分許 │號 │元 │ ├────┼────┼────┼───────┼────┤ │同上 │同上 │107 年 5│同上 │10,125 │ │ │ │月 13 日│ │元 │ │ │ │21 時 21│ │ │ │ │ │分許 │ │ │ │ │ │ │ │ │ ├────┼────┼────┼───────┼────┤ │同上 │同上 │107 年 5│同上 │8,999元 │ │ │ │月 13 日│ │ │ │ │ │21 時 40│ │ │ │ │ │分許 │ │ │ │ │ │ │ │ │ ├────┼────┼────┼───────┼────┤ │蘇筠瑄 │網路購物│107 年 5│同上 │12312元 │ │ │遭錯誤設│月 13 日│ │ │ │ │定成多筆│21 時 22│ │ │ │ │,須依指│分許 │ │ │ │ │示至自動│ │ │ │ │ │櫃員機操│ │ │ │ │ │作 │ │ │ │ │ │ │ │ │ │ ├────┼────┼────┼───────┼────┤ │陳安 │網路購物│107 年 5│同上 │27,920 │ │ │作業錯誤│月 13 日│ │元 │ │ │設定為批│21 時 29│ │ │ │ │發商,須│分許 │ │ │ │ │至自動櫃│ │ │ │ │ │員機依指│ │ │ │ │ │示操作查│ │ │ │ │ │詢 │ │ │ │ │ │ │ │ │ │ ├────┼────┼────┼───────┼────┤ │林政昌 │網路訂購│107 年 5│同上 │29,987 │ │ │機票錯誤│月 13 日│ │元(另林│ │ │,須依指│21 時 36│ │政昌尚有│ │ │示至自動│分許 │ │多筆款項│ │ │櫃員機操│ │ │匯至其他│ │ │作取消定│ │ │人頭帳戶│ │ │票 │ │ │) │ │ │ │ │ │ │ ├────┼────┼────┼───────┼────┤ │同上 │同上 │107 年 5│同上 │23,985 │ │ │ │月 13 日│ │元 │ │ │ │22 時許 │ │ │ │ │ │ │ │ │ ├────┼────┼────┼───────┼────┤ │同上 │同上 │107 年 │同上 │5,985元 │ │ │ │22 時 4 │ │ │ │ │ │分許 │ │ │ │ │ │ │ │ │ ├────┼────┼────┼───────┼────┤ │ │ │ │共計 │149,298 │ │ │ │ │ │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