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5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有禮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有禮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頁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6行「105年10月8日」更正為「105年11月8日」。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曾向楊清田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仍於本院審理另案被告楊清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於具結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陳述,影響司法程序之進行,耗費國家司法資源,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嗣於本案偵查中業已坦承犯行,兼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87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以102年上訴字第98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中高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012號、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6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8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又經中高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1219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開數罪經中高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復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經參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號意旨,認應論以累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