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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8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28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世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895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周世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參點壹陸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玻璃吸食器壹組、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袋、塑膠鏟管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周世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壢交簡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5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與前案之公共危險案件,其犯罪型態、犯罪方法均係不同罪質,難認其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於105 年間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在案。惟被告仍不知戒慎,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案之罪,顯見其根絕毒害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造成之傷害及對社會造成負擔,所為甚不足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係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並參酌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粗工、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4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3.1676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80800099號鑑驗書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以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吸食器1 組、電子磅秤1 台、夾鏈袋1 袋、塑膠鏟管2 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5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 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895號
    被      告  周世章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世章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 年12月7 日執行完畢
    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57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又於106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6 年度壢交簡字第2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於106 年5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 年5 月
    31日上午6 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000 巷00號
    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5 月
    31日上午6 時18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
    ,至周世章之上址住處,通知到局接受尿液採驗時,當場扣
    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玻璃球吸食器1
    組、電子磅秤1 台、夾鏈袋1 袋及塑膠鏟管2 支。嗣於同日
    上午10時8 分許,在警局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周世章於警詢時之│被告周世章經傳喚未到,│
│    │供述                │其於警詢時坦承犯罪不諱│
│    │                    │。                    │
│    │                    │                      │
├──┼──────────┼───────────┤
│2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被告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
│    │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實姓名對照表(代號  │反應之事實。          │
│    │D-121 )1 紙        │                      │
│    │                    │                      │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公司- 高雄濫用藥物檢│                      │
│    │驗報告(報告編號:  │                      │
│    │KH/2019/6000        │                      │
├──┼──────────┼───────────┤
│3   │1.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1.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    │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安非他命2 包,經送鑑│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結果(驗餘淨重1.5535│
│    │  清單1 份。        │  公克、1.6141公克),│
│    │2.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安非他命2 包、玻璃│  他命成分之事實。    │
│    │  球吸食器1 組、電子│2.佐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
│    │  磅秤1 台、夾鏈袋1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袋及塑膠鏟管2 支。│  。                  │
│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
│    │  院鑑驗書( 草療鑑字│                      │
│    │  第00 00000000 號) │                      │
│    │  1 份。            │                      │
├──┼──────────┼───────────┤
│4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
│    │表各1 份            │件及故意另犯有期徒刑之│
│    │                    │罪,為累犯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受犯罪事
    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1.5535
    公克、1.6141公克)1 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
    、電子磅秤1 台、夾鏈袋1 袋及塑膠鏟管2 支,係供犯罪所
    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
    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銘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永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8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