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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葉明松王祥豪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3號

                   109年度聲字第144號

                   109年度聲字第162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顏子晴
聲請人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08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子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子晴已坦白犯行,相關證據業已查明並經交互詰問完畢,應無羈押之必要;被告復指認毒品來源之上手,足見犯後態度良好;又被告羈押後有嚴重之幻聽、幻覺、恐慌無法入眠等症狀,已罹患精神疾病,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之停止羈押原因;再被告之雙親年邁,此次被告刑期應該甚長,若等到服刑完畢恐來不及服侍雙親。綜上,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顏子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6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年10月4日羈押,及於109年1月4日延長羈押。又本案雖已於109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考量被告販賣、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合計高達1百公克以上,甚至是以「磚」計量,且為達販賣毒品目的,可以先無償贈送蘋果牌手機給潛在買家供聯繫使用,該被告顯然並非一般毒品案件常見之小毒販;又該被告在運送毒品過程,採用人、車分離方式(亦即由共犯另行駕駛車輛運送毒品,不帶在自己身上),顯見該被告係精心縝密犯案,故本院認為綜合上情,為保全將來被告之到庭與執行之順遂,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9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辯護人雖答辯稱被告顏子晴罹患精神疾病,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之停止羈押原因等語,然其並未能提供相關診斷證明,而所提出之就診資料,也未能證明被告有何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是該部分主張尚非可採。至於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有無供出毒品來源等事由,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從而,被告與選任辯護人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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