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俊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第一審簡式審判程序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24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李俊義(下稱上訴人)斯時所在監所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嗣上訴人於108年10月9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嗣本院以108年11月18日彰院曜刑火108訴824字第1080026341號函通知上訴人應於108年11月28日前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以書狀載明後補提該已敘述上訴理由之書狀到院,此有上開上訴狀、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具體敘明上訴理由為何(即上訴理由書,例如具體載明:是否對原判決刑度太重不服,或適用法律錯誤不服,或認定事實有誤),補提至本院,以補足上訴須有具體理由始合法之程式要件,若逾期不補正,致缺乏記載不服原判決具體理由之書狀,本院將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