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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62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黃齡玉胡佩芬林慧欣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健宏
輔佐人
即被告之母 鄧陳阿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內所示部分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內所示部分,顯係出於誤寫,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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