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62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健宏
- 輔佐人
- 即被告之母 鄧陳阿簷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內所示部分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內所示部分,顯係出於誤寫,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