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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7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7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亦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亦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楊亦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05、882 號、108 年度訴字第687 號、108 年度訴字第1362號、109 年度易字第89號、109 年度訴字第144 號、109 年度訴字第512 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經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7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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