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9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哲堯
謝宥宏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鄭哲堯公訴不受理。
本件謝宥宏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第302條、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鄭哲堯本件被訴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33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21號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9年1月2日移送繫屬本院,現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號案件審理中;另被告謝宥宏本件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之同一犯罪事實,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33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21號提起公訴,於109年1月2日繫屬本院,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於109年6月2日確定,此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533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21號起訴書、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等件在卷可參。
四、從而,公訴人就被告鄭哲堯、謝宥宏上揭所犯之同一案件再提起本訴,且於109年3月23日繫屬於本院,有本案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23日彰檢錫新108偵9869字第1099010193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復被告謝宥宏上揭所犯之同一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6月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確定在案,則依上述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應就被告鄭哲堯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及就被告謝宥宏部分,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