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柏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5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柏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施柏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