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4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余仕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4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在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在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在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顏在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        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  備  註    │
│    │    │      │          │訴)機關├──┬─────┬─────┼─┬─────┬─────┤為得│            │
│    │    │      │          │年度案號│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易科│            │
│    │    │      │          │        │    │          │          │院│          │期        │罰金│            │
│    │    │      │          │        │    │          │          │  │          │          │之案│            │
│    │    │      │          │        │    │          │          │  │          │          │件  │            │
├──┼──┼───┼─────┼────┼──┼─────┼─────┼─┼─────┼─────┼──┼──────┤
│  1 │毒品│有期徒│107 年10月│彰化地檢│臺灣│108 年度上│108.08.08 │最│109 年度台│109.06.10 │ 否 │彰化地檢 109│
│    │危害│刑1年3│初某日16時│107 年度│高等│訴字第1337│          │高│上字第2554│          │    │年度執字第30│
│    │防制│月    │許        │偵字第11│法院│號        │          │法│號        │          │    │85號        │
│    │條例│      │          │715、119│臺中│          │          │院│          │          │    │            │
│    │    │      │          │95、1220│分院│          │          │  │          │          │    │            │
│    │    │      │          │1號     │    │          │          │  │          │          │    │            │
├──┼──┼───┼─────┼────┼──┼─────┼─────┼─┼─────┼─────┼──┼──────┤
│  2 │毒品│有期徒│109.02.26 │彰化地檢│彰化│109 年度訴│109.06.23 │彰│109 年度訴│109.06.23 │ 否 │彰化地檢 109│
│    │危害│刑9月 │          │109 年度│地院│字第558 號│          │化│字第558 號│(協商判決)│    │年度執字第37│
│    │防制│      │          │毒偵字第│    │          │          │地│          │          │    │27號        │
│    │條例│      │          │376號   │    │          │          │院│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4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