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世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世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世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以書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佐,合於前揭規定。茲聲請人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主刑部分)│ │及案號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1 │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 │108年5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簡 │108年12 │臺灣│108年度簡 │109年1月││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31日 │8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2286號│月27日 │彰化│字第2286號│15日 ││ │條例 │,以新臺幣10│ │字第895號 │地方│ │ │地方│ │ ││ │ │00元折算1日 │ │ │法院│ │ │法院│ │ │├─┼───┼──────┼────┼─────┼──┼─────┼────┼──┼─────┼────┤│2 │藥事法│有期徒刑5月 │108年5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9年度簡 │109年2月│臺灣│109年度簡 │109年3月││ │ │ │31日 │8年度偵字 │彰化│字第193號 │5日 │彰化│字第193號 │6日 ││ │ │ │ │第12584號 │地方│ │ │地方│ │ ││ │ │ │ │ │法院│ │ │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