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富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9 年度執聲字第2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富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謝富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法條第2 項規定之情事,揆諸同法第455條之10第1 項規定,當事人自不得對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該第一審協商判決,應於第一審判決時即告確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75 號判決意旨可參)。受刑人謝富雄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依協商程序,於109 年1 月9 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101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並於同日宣判、公告(即附表編號2 、3 所示罪刑),且無得上訴之情事,有該判決附卷可憑,並經調閱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014號案卷查核無誤,是依上說明,該判決應於109 年1 月9 日確定,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記載109 年2 月26日確定,即有誤會,本院逕予更正。
三、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即構成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之內部界限之一。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不同之犯罪類型,侵害不同法益,於併合處罰時,參照上揭先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之拘束,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不致過高,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爰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易科罰金執行之部分,僅生嗣後扣除問題,與定應執行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罰金新臺幣1 千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算1 日 │1 日 │1 日 │ ├────────┼──────────┼──────────┼──────────┤ │ │108 年3 月19日18時35│108年1月23日 │107年12月29日 │ │ 犯 罪 日 期 │分許起回溯72小時內某│ │ │ │ │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8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53號 │第3549號 │第3549號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69號 │108年度易字第1014號 │108 年度易字第1014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 年8 月7 日 │109 年1 月9 日 │109 年1 月9 日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69號 │108年度易字第1014號 │108 年度易字第1014號│ │ ├────┼──────────┼──────────┼──────────┤ │判 決│判 決│108 年8 月7 日 │109 年1 月9 日 │109 年1 月9 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8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1458號(應執行有期徒│ │ │第4504號(已易科執畢│刑5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