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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56號

準抗告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玉齡陳怡潔黃士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請人
被告
呂憲宗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614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所為之羈押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母親身體狀況不佳,被告需買三餐給母親吃,且需載母親就醫,被告在押期間,母親即曾因外出買食物而發生車禍,又被告先前開庭都有到,並無逃亡之虞,請准予撤銷或變更原羈押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105條第3 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即準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準抗告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第416條第4項亦有明文。

三、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又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以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之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

(一)被告呂憲宗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9年7月17 日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

(二)聲請人撤銷或變更原羈押處分之聲請,本院審酌認為,被告於本院移審訊問之初雖坦承全部犯行,最後又否認有持足供兇器使用之工具行竊,惟依卷內事實所示,足認其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復①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4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臺中地院以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33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②又犯3個竊盜罪、1個竊盜未遂罪,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87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月、5月、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③又犯13個結夥竊盜罪、2個竊盜罪,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10月、10月、10月、10月、10月、9月、9月、9月、9月、9月、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除上開業經法院判決之案件外,被告另因涉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加重竊盜或普通竊盜罪,亦達20罪之多。是本院綜觀上情,認被告上開業經判決之案件,經數罪併罰後刑度非輕,且被告尚須執行刑前強制工作3 年,況被告尚有含本案在內之眾多犯行尚在審理中,被告自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合理判斷,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稱處境雖值同情,惟並非審酌羈押與否之原因,又本院已函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派員至被告家中提供其母親必要之協助,附此敘明。從而,本院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經核尚無不合,被告聲請撤銷或變更原羈押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而被告於本案被訴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佑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5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準抗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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