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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違反農業金融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周淡怡吳芙如李淑惠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雪麗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被告
游煥樹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業金融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第一個附表關於標題欄部分漏載「附表甲(被告周雪麗、游煥樹)」,及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該附表編號9之備註欄內借款人應更正為「借款人:林宇宏即林石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第一個附表關於標題欄部分漏載,及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該附表編號9之備註欄內借款人誤載為「林王阿欵」,均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均各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農業金融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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