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7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蘇品樺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建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建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建勲因賭博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以109年度簡字第7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109年6月24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109年8月28日至30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0年5月27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於110年7月4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又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應撤銷」緩刑之規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7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