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黃冠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7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此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冠宇(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82、736號判決後,因被告當時在法務部○○○○○○○○○○○執行中,因此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並經被告於同年8月25日簽名捺指印收受前開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法務部○○○○○○○○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3至445頁)。是以,本件應自送達日即111年8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並自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26日起算20日之上訴期間,本件上訴期間應至111年9月14日屆滿。惟被告遲至111年11月16日始具狀向法務部○○○○○○○○長官提出上訴狀,有卷附該狀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可稽,被告之上訴顯然逾期而不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