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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8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薏伩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明華
選任辯護人
沈宜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44號),嗣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現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華自民國一百一〇年十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明華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性,自民國110年9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案經法院判處罪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由本院同意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10 年10月15日,並於同日移監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應足防止被告反覆實施犯罪,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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