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文豪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文豪於民國110年4月18日16時許,因告訴人嚴國明前來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住處,指謫其子高聖偉,嗣後又得知高聖偉住處機車輪胎遭告訴人洩氣,被告遂於同日17時許,前往告訴人之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住處前質問告訴人時,遭告訴人矢口否認有對機車輪胎洩氣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時,因告訴人以左前臂阻擋,致告訴人受有左前臂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之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第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