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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李欣恩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明傑
選任辯護人
李佩珊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林玲
選任辯護人
洪嘉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757號、110年度偵字第9021號、110年度偵字第9585號、110年度偵字第10446號、110年度偵字第10447號、110年度偵字第11240號、110年度偵字第11365號、110年度偵字第12891號、110年度偵字第1328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1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4559號、 111年度偵字第846號、110年度偵字第1476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五關於被害人姓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五,乃係對應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犯罪事實,惟就被害人姓名之欄位有誤寫情事,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