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7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建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建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建勲因賭博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以109年度簡字第7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109年6月24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109年8月28日至30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0年5月27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於110年7月4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又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應撤銷」緩刑之規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