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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2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許家偉

上訴人
被告
黃冠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7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此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冠宇(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82、736號判決後,因被告當時在法務部○○○○○○○○○○○執行中,因此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並經被告於同年8月25日簽名捺指印收受前開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法務部○○○○○○○○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3至445頁)。是以,本件應自送達日即111年8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並自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26日起算20日之上訴期間,本件上訴期間應至111年9月14日屆滿。惟被告遲至111年11月16日始具狀向法務部○○○○○○○○長官提出上訴狀,有卷附該狀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可稽,被告之上訴顯然逾期而不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