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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55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德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振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72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振傑犯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四千元,追徵之。「報廢汽車買賣切結書」偽造之「曾俞緯」署押一枚,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3行,另補充:「基於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㈡犯罪事實欄第8行「復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應予刪除。

㈢證據補充:被告林振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世男為本案竊盜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文書罪之部分行為,此一偽造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為了行竊,乃基於單一犯意,以行使偽造之報廢汽車買賣切結書為行為手段,使不知情的陳世男將告訴人曾俞緯之汽車拖走而竊取之,具有行為合致之關係,應屬行為單數,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檢察官認為應該成立數罪,容有誤會。

㈤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竟冀望不勞,利用偽造文書之方式而獲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實屬可議,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告訴人已經取回遭竊之汽車、被告表示有和解意願,但告訴人表示無意和解、被告所竊得之財物為汽車,但報廢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被告自述:我的學歷是國中畢業,目前從事粗工,月薪2~3萬元,已經離婚,孩子由前妻照護,我要支付扶養費,我目前與父親同住,母親已過世等語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

㈠被告於扣案「報廢汽車買賣切結書」所偽造之「曾俞緯」署名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該切結書已經交給陳世男,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無法宣告沒收。

㈡被告已經上開汽車變賣得款現金4,000元,此一不法利得並未扣案、實際合法發還給被害人,自應依法宣告沒收,目前多數實務見解對於沒收之諭知,多採「條件式」之方式為之,亦即:「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但如何諭知沒收、追徵之方式,立法者並未予以明文,留待實務發展,本院認為,上開條件式的沒收方式,在本案已無適用之必要,因為原標的早就不存在,再以此方式進行沒收之宣告,並無任何實益可言,且新臺幣為國幣,本案價額已經具體、特定,亦無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等問題,故在主文直接諭知追徵之具體數額,對於沒收之執行、主文明確性、被告對於執行方式之認知,並無任何妨礙,當事人亦得對此,直接提起上訴救濟,因此,本院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直接諭知犯罪所得之追徵。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皓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725號起訴書1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5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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