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文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附表編號7至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更正為「108年度偵字第9482、12011、12177、12192、12395、12396號、109年度偵字第5949號」、編號9犯罪日期欄所載其一「108.6.1」更正為「108.6.16」),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