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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蘇品樺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俊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第二行「而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均更正為「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第二行「而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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