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文股
- 被告
- 張毓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111年度訴字第122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毓昌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20刑事判決判處刑責,,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張毓昌於112年1月12日收受判決正本,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12年1月13日起算20日,應以112年2月2日為上訴期間之末日。惟查被告遲至112年3月16日始提出上訴書狀,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此有上訴狀及本院收狀章為證,被告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