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吳永梁范馨元呂美玲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景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景立(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與通訊軟體自稱「原子小金鋼」之成年人及多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騙集團,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09年1月1日前某時,透過不詳方式,在不詳地點,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予被告後,再由其他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月1日、2日之間,向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邱泓傑等人陷於錯誤後,分別以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待詐騙集團成員確認邱泓傑等人上當受騙後,隨即以通訊軟體告知被告,並指示被告持附表二所示之提領卡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現金。被告於提領現金得手後,再與其上手相約見面,並將其領得之現金全部交給其上手,並領取不詳成數之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303第1款、第307條、第252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雖起訴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邱泓傑、被害人陳維祥、告訴人蔡佳育、陳姝君行騙,致彼等陷於錯誤,匯付款項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帳戶之犯罪事實,並於110年12月22日繫屬本院(參本院卷第7頁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22日彰檢秀果109偵12021字第1109049597號函上之收狀戳章),然同一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邱泓傑、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陳維祥、附表一編號4所示告訴人陳姝君遭詐騙匯款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84號起訴書對被告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09年11月1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5月、1年3月(即該判決附表一編號8、7、2所示),經被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3號案件審理,嗣經被告撤回上訴,於110年8月31日確定(即前案紀錄表編號21,參本院卷第30-31頁);另附表一編號3所示告訴人蔡佳育遭詐騙匯款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5號起訴書對被告提起公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1月27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判決,判處被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於110年4月21日確定(參前案紀錄表編號9,本院卷第23-24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列印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被告被訴本案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遭詐騙匯款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業經判決確定,故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均相同,應為既判力效力所及。而本案於110年12月22日始經提起公訴並繫屬本院,一如前述,則本案偵查中,前案即已判決確定,檢察官不得再行訴追,本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惟仍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