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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1號

112年度訴字第198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巫美蕙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浩瑋
被告
翁偉倫
被告
林俊宇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施依彤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對等人詐騙」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對莊凱强、張家樺、陳宗鋐、蔡昀秦、侯博文、林玉婷、周承緯、朱御菁、王嘉輝、沈芹安、張芯瑜、陳依琳、蕭澤蓚、紀繡玉、王詩涵、葉芳竹、楊小霈、葉泓翌、任麗美、林建名、郭益志、魏永沛等人詐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中倒數第4行「對等人詐騙」之記載,顯屬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部分,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亦即更正為「對莊凱强、張家樺、陳宗鋐、蔡昀秦、侯博文、林玉婷、周承緯、朱御菁、王嘉輝、沈芹安、張芯瑜、陳依琳、蕭澤蓚、紀繡玉、王詩涵、葉芳竹、楊小霈、葉泓翌、任麗美、林建名、郭益志、魏永沛等人詐騙」。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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