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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于捷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永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部分應更正為「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11年1月11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引用之附件,記載犯罪時間為「民國111年1月1日」,顯係誤寫,從而,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2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