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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怡君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文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附表編號7至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更正為「108年度偵字第9482、12011、12177、12192、12395、12396號、109年度偵字第5949號」、編號9犯罪日期欄所載其一「108.6.1」更正為「108.6.16」),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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