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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03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梁義順陳彥志徐啓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侑成

李侑益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458、8679、11356、11899號、111年度偵字第1782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侑成、李侑益就附表一所示部分,均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侑成、李侑益、王邦驊(原名:王祥羽,涉犯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為朋友關係,其等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被害人裘品筠施以詐術,致被害人裘品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指定金融機構帳戶。嗣被告陳侑成將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交付同案被告王邦驊,並告知密碼,再由被告李侑益駕駛其於民國110年4月2日與被告陳侑成共同至彰化縣彰化市「小馬租車公司」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同案被告王邦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交付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2人就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2人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5、236號、111年度易字第18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均於112年4月6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案就附表一所示犯罪事實均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院就此部分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 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裘品筠 ︵ 即起訴書附表二 ︶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7日16時59分許撥打電話與裘品筠聯絡,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造成多訂住房10次,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4月7日19時19分許 2萬9,985元 盧鈺晴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19時36分許 3萬元     同日19時39分許 3萬元     同日19時41分許 3萬元     同日19時54分許 3萬元     同日19時56分許 3萬元 陳筱萱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20時許 3萬元     同日20時4分許 3萬元     同日20時11分許 9,859元  
附表二:【附表一提領情形】
編號 提領人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不包含 手續費) 提領 地點 1 李侑益 盧鈺晴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7日19時22分許 3萬元 台新銀行彰化分行    同日19時41分許 6萬元 全家便利商店彰化新再旺店    同日19時44分許 3萬元     同日19時58分許 3萬元 全家便利商店彰化新三民店  王邦驊 陳筱萱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20時3分許 6萬元 台新銀行彰化分行    同日20時7分許 2萬元 萊爾富便利商店彰市三民店    同日20時8分許 1萬元     同日20時15分許 9,000元 合作金庫彰化分行  李侑益  同日20時18分許 800元 萊爾富便利商店彰市三民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0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