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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111年度訴字第1316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梁義順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判決,茲發現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3至4行所載「及現金新臺幣陸仟陸佰元」等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刑事訴訟法雖無類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規定,惟法院仍得參照上開規定意旨,於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前提下,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著有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沒收扣案被告劉晉豪所有之現金新臺幣6600元部分,因已於原判決理由三㈣中說明不予宣告沒收,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沒收此部分之記載,核屬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如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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