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1號
112年度訴字第19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浩瑋
- 被告
- 翁偉倫
- 被告
- 林俊宇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施依彤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對等人詐騙」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對莊凱强、張家樺、陳宗鋐、蔡昀秦、侯博文、林玉婷、周承緯、朱御菁、王嘉輝、沈芹安、張芯瑜、陳依琳、蕭澤蓚、紀繡玉、王詩涵、葉芳竹、楊小霈、葉泓翌、任麗美、林建名、郭益志、魏永沛等人詐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中倒數第4行「對等人詐騙」之記載,顯屬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部分,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亦即更正為「對莊凱强、張家樺、陳宗鋐、蔡昀秦、侯博文、林玉婷、周承緯、朱御菁、王嘉輝、沈芹安、張芯瑜、陳依琳、蕭澤蓚、紀繡玉、王詩涵、葉芳竹、楊小霈、葉泓翌、任麗美、林建名、郭益志、魏永沛等人詐騙」。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