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俊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第二行「而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均更正為「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第二行「而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