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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3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李淑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駿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駿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駿朋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5月23日,以111年度中交簡字第6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1場次,於111年6月24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觀護人於緩刑期間內通知其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均未到場,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受臺中地檢署囑託執行受刑人執行保護管束,亦經彰化地檢署觀護人多次通知受刑人執行保護管束報到事宜,均未依指定期日報到。受刑人未遵期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及執行保護管束之報到事宜,顯已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 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理由,在於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規定應遵守之事項,其情節重大者,足見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得為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宣告之事由。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周駿朋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中交簡字第6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1場次,於111年6月24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經臺中地檢署觀護人於緩刑期間內通知其於111年11月11日參加法治教育課程,惟受刑人並未到場,經臺中地檢署發函受刑人請其於111年12月16日參加法治教育課程,並觀護人去電通知受刑人按時上課,惟受刑人口氣不佳,稱已跟被害人和解並抱怨當初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云云,受刑人不耐並稱不要囉嗦即結束通話等情,有臺中地檢署111年7月29日函、111年11月18日函、觀護輔導紀要在卷可稽,另彰化地檢署受臺中地檢署囑託對受刑人代為執行保護管束,經通知受刑人到彰化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惟受刑人於111年9月27日、111年10月21日、111年11月11日、111年12月2日、112年1月6日、112年2月7日、112年3月7日均未依規定遵期報到,而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亦未提出任何未能到場接受執行之說明或正當理由等情,有臺中地檢署囑託執行函、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執行筆錄、111年9月30日函、111年10月27日函、111年11月15日函、111年12月7日函、112年1月10日函、112年2月10日函、送達證書、觀護人室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亦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4款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形,堪認原判決諭知緩刑之寬典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3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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