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麒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麒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麒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麒安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31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表示意見,然受刑人屆期並未回覆,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25頁),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 定 判 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08年10月8日至108年10月9日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613、27160號 臺灣高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 110年4月21日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5631號 110年10月21日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12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4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8年9月27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657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578號 111年12月14日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578號 112年1月13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