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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王素珍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意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意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意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各罪均為施用毒品之罪,所犯罪名及侵害之法益均相同,犯罪時間分別在民國111年1、2月及同年7月間,受刑人各次施用之毒品均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次數、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1月29日 ②111年2月10日 ①111年7月11日 ②111年7月2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61、66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73、152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度上訴字第2375號 111年度訴字第108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2月7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度上訴字第2375號 111年度訴字第1080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2年3月2日 備 註 編號一所示二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二所示二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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