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世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世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世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本院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陳述意見,並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各犯行間間隔之時間、所侵害之法益及所致風險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周世章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 日期 111年4月9日 111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25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805號 111年度易字第11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6日 112年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805號 111年度易字第111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2年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5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