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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慧欣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世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034號),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世隆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泡麵壹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泡麵1包」之記載,應更正為「泡麵1袋」。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世隆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世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循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竟恣意竊取告訴人賴煦月所有之泡麵1袋,被告顯然缺乏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等觀念,所為應予非難。併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考量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經歷、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由被告竊得之泡麵1袋,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034號
  被   告 吳世隆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世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12月14日11時32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號前,徒手
    竊取賴煦月所有放置在腳踏車置物籃內之泡麵1包(價值新
    臺幣59元),得手後即逃逸離去。嗣經警獲報查悉上情。
二、案經賴煦月告訴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世隆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賴煦月於警詢指訴之內容相符,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監視器翻拍暨現場照片18張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其所
    竊得之泡麵,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余建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康綺雯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810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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