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 原告
- 謝煌模
- 被告
- 賴文章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訴字第77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於被告賴文章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規範意旨,固在於保護國家公文書製作之正確性,惟如該文書製作不正確,除侵害國家法益外,亦同時侵害個人法益時,則個人顯然亦屬直接被害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賴文章本案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僅侵害國家法益,且使原告之財產受損,亦直接侵害原告之個人法益,是以此部分自得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