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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謝舒萍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麒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877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8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查獲被告賴麒元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26公克、驗後僅剩無法與毒品析離之殘渣袋1只),經送請鑑定後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489號鑑驗書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0057公克),備考欄第2項記載:本案僅含極微量檢品,檢品用罄,故以「殘渣袋」表示等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489號鑑驗書存卷可考(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77號卷第159頁),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殘渣袋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屬違禁物,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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