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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8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德池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至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7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7755等號、113年度偵字第463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葉至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至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㈠附件一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之匯款時間「943時25分許」,應更正為「9時43分許」;附表編號6之匯款時間「0時許」,應更正為「下午2時23分許」。

㈡犯罪事實補充: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㈢證據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且被告係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造成本案多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到侵害,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所為上開幫助洗錢、詐欺犯行,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想像競合犯本質為數罪,自應就各罪之加重、減輕事由予以詳列),且其於偵查、審理時自白上開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就幫助洗錢罪部分,減輕其刑,併依法遞減之。

㈣本院審酌以下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貪圖提供金融帳戶之利益,未經查證,貿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領工具給他人使用,此舉,除讓詐欺集團可以用來行騙外,亦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形成金流斷點,使詐欺犯罪者得以順利取得詐欺所得之財物,本案被害人受騙匯款、洗錢之金額非少,但被告並非擔任犯罪之核心角色,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刑罰罪責框架的上限。

⒉被告僅表示沒有能力賠償被害人,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難認其於犯罪後積極彌補損。

⒊被告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

⒋被告無前科之素行。

⒌被告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其非中低收入戶,未婚,於偵查中自述任職於清潔公司,因為缺錢尋求貸款,對方表示提供帳戶供操作可獲利新臺幣30多萬元,因而交付帳戶等語。

三、關於洗錢標的之沒收:本案被害人所匯入、已遭轉出之款項,本院考量被告所犯,為幫助洗錢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並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若宣告沒收洗錢標的,尚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至於移送併辦部分,與已經起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楊聰輝、余建國移送併辦,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788號起訴
書1份。
附件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755等號移
送併辦意旨書1份。
附件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32號移送
併辦意旨書1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7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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