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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704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宋庭華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誌偉

0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814至84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誌偉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誌偉依其日常生活見聞及社會經驗,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將可供詐欺集團收取詐騙款項以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某時,在臺中市○○路○○道○號公路交流道附近某處,將其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及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

㈠被告許誌偉於偵查中、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徐本杰、劉麗珠、程育華、王凱玲、尤翊灃、呂智文、鄭筱梅、李卉羚、余俊清、張馨文、吳美瑩、吳登吉、游碧蓮、趙峻宜、林淑萍、朱淑靜、李莉華、陳玉霞、秦台林、林陳秀英、黃宇辰、朱慶文、王芳君、田富蓉、鄭賢明、羅基偉、證人即被害人張亞芹、李咨儀、胡晉誠、王秀雲、李粉碧、田泰祺、蔡欽文、歐陽玲芳、許勝章、董玉茵、謝孟軒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警察機關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內頁、匯款資料、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存摺類存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匯出匯款憑證、存款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截圖、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交易成功截圖、匯款回條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分別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生效施行,經綜合比較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113年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本案應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且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就本案犯行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無證據證明有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於近年來致力於查辦詐欺集團,媒體亦經常報導查獲國內外詐欺集團、機房及無辜民眾受騙上當、積蓄遭騙等情事,詎被告仍將自己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雖非參與詐騙之正犯行為,但仍使無辜民眾受害,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身幕後,貪享不法所得,影響金融交易秩序,並增加執法機關查緝之困難,理當譴責。復考量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金融機構帳戶數量為2個,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洗錢罪之被害人數達37位,雖提供人頭帳戶後幫助犯罪之金額高低並非被告得以控制,然前開37名被害人匯款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之款項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925萬元,所造成之損害甚鉅,且被告迄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予以賠償。此外,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後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白牌計程車司機工作,月收入約4萬元,未婚、無子女,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獲得報酬,故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至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被告土地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之款項,已經不詳詐欺正犯轉出而脫離被告之支配,若對被告宣告沒收遭移轉之款項,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徐本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某日起,以LINE向徐本杰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5日9時34分匯款63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2 劉麗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劉麗珠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6日11時1分匯款100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3 張亞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張亞芹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6日11時24分匯款1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4 程育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初某日起,以LINE向程育華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4日12時45分匯款41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5 王凱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王凱玲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6日14時46分匯款15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6 尤翊灃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4日20時31分許起,以LINE向尤翊灃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1年10月27日9時57分匯款5萬元 ②111年10月27日10時匯款5萬元 ③111年10月28日9時27分匯款5萬元 ④111年10月28日9時28分匯款2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7 呂智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呂智文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8日9時38分匯款1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8 鄭筱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4日8時39分許起,以LINE向鄭筱梅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5日11時29分匯款1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9 李卉羚(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12時許起,以LINE向李卉羚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5日9時31分匯款30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0 李咨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起,以LINE向李咨儀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8日11時22分匯款8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11 余俊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余俊清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5日9時28分匯款20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2 胡晉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起,以LINE向胡晉誠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7日10時1分匯款5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13 王秀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4日11時2分前某時,以LINE向王秀雲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1年10月24日11時2分匯款15萬元 ②111年10月27日13時6分匯款1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14 張馨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9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張馨文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6日10時51分匯款2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15 吳美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5日起,以LINE向吳美瑩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7日11時29分匯款1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16 吳登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4日起,以LINE向吳登吉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1年10月25日10時23分匯款5萬元 ②111年10月25日10時37分匯款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7 游碧蓮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游碧蓮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6日9時47分匯款1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18 趙峻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起,以LINE向趙峻宜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1年10月26日9時35分匯款5萬元 ②111年10月26日9時38分匯款5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19 李粉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1時18分前某時,以LINE向李粉碧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5日11時18分匯款1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20 林淑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9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林淑萍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7日10時8分匯款1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21 朱淑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8日12時22分前某時,以LINE向朱淑靜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8日12時22分匯款2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22 李莉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上旬某日起,以LINE向李莉華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6日9時58分匯款1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23 陳玉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陳玉霞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7日10時30分匯款1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24 秦台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8日11時15分前某時,以LINE向秦台林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8日11時15分匯款5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25 田泰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某日起,以LINE向田泰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1年10月26日13時57分匯款13萬元 ②111年10月28日15時8分匯款12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26 林陳秀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日起,以LINE向林陳秀英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8日10時10分匯款2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27 黃宇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底某日起,以LINE向黃宇辰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7日12時40分匯款3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28 朱慶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2日9時50分起,以LINE向朱慶文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5日 ①10時10分匯款5萬元 ②10時12分匯款5萬元 ③10時16分匯款5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29 蔡欽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向蔡欽文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4日10時33分匯款15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30 歐陽玲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5日10時許起,以LINE向歐陽玲芳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1年10月25日17時8分匯款10萬元 ②111年10月27日15時52分匯款10萬元 ①玉山銀行帳戶 ②土地銀行帳戶 31 許勝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許勝章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5日 ①9時30分匯款10萬元 ②9時31分匯款10萬元 ③9時36分匯款10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32 董玉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4日11時12分前某時,以LINE向董玉茵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4日11時12分匯款63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33 謝孟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謝孟軒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5日9時29分匯款6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34 王芳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向王芳君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6日 ①11時53分匯款5萬元 ②11時55分匯款5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35 田富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7日某時起,以LINE向田富蓉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5日12時5分匯款1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36 鄭賢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4日某時起,以LINE向鄭賢明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1年10月26日10時1分匯款10萬元 ②111年10月28日10時55分匯款1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37 羅基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8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羅基偉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0月26日 ①11時4分匯款5萬元 ②11時29分匯款5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04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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