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陳建文
- 被告施永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永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永源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 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等)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 智訴字第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9、157 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蝦皮拍賣頁面、通聯調閱查詢單等件(見偵卷第33至36、49至50、64、84 、112、146至152頁)在卷可證。是本件雖因有法律上原因致未能追訴,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38條第2項、第40條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侵權考卷82張 2 筆記型電腦1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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