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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88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明誼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罐(總毛重拾點壹參公克)、愷菸拾支(總毛重拾肆點參伍公克)及其包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者外,其餘均認與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及證據所載之「K」,均更正為「愷」。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9至10行補充為「均檢出愷他命成分,其中僅愷他命1包即驗出愷他命純質淨重達30.197公克」。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與另案被告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查,被告於警詢中雖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的男子購買等語(見偵卷第31頁)。然本案並無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上手,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5年4月10日函在卷可參(見院卷第63頁),是本件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之要件,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對社會秩序及國民身心健康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實應嚴予苛責。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所生危害,並考量其高中肄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限。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法定標準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

㈡經查:

⒈扣案之愷他命1罐(總毛重10.13公克),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公司)鑑驗,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欣生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602D058)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13頁)。

⒉扣案之愷菸10支(總毛重14.35公克)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公司)鑑驗其中1支,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欣生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602D058)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13頁)。

⒊被告本案係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則上揭⒈⒉所示之物即均屬違禁物,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三級毒品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⒋又被告與另案被告乙○○共同持有之愷他命1包,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公司)鑑驗,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為30.197公克(推估總淨重40.3698公克,純度74.8%),有欣生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602D057)、純度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量5602D057)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15至117頁)。然此部分經檢察官於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載明未扣存本案,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簡字第806號判決宣告沒收,再予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337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
    另行聲請移轉管轄)共同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28日,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居處附近,向綽號「○○○○」之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成年男子,購買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而持有之。嗣為警於114年5月20日11時20分許起,持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上址住處、居處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K他命1罐、K菸10支、K他命1包等物,上開扣案之K
    他命經送驗,均檢出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達30.197公克,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另案被告乙○○於警詢中之供述相符,此外,並且刑事警察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
    602D058、欣毒性5602D057)、純度鑑定報告書(欣毒量5602
    D057)等在卷可稽,復有上開毒品扣案可佐(K他命1包未扣
    存本案),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與乙○○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扣案之K他命1罐、
    K菸10支,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雅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885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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