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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2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高郁茹

聲請人
聲請人
被告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被告
董建昌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建昌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鎮○○里○○路00○0號,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內刑事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董建昌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裁定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審酌本案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本案並辯論終結而定宣判期日,被告應已知所警惕,且被告犯行所用工具已經扣押在案,被告湮滅證據及反覆實施之可能性已大幅降低,斟酌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節,認若命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同時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並限制住居,當足使其警惕不再犯相同之罪,並可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120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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