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552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紀佳良簡仲頤王祥豪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琮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琮穎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8時11分,透過蝦皮網站,以其兄陳佑瑋名義,向告訴人賴柔菲經營之賣場訂購角鋼物料架4組,總價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使用300元之蝦皮優惠券後,被告以信用卡付款9700元。告訴人遂出貨,分別於114年11月26日14時1分、11月28日9時13分送抵被告指定地點新北市○○區○○路000○0號,被告則將收到之角鋼物料架4組轉賣給其他客戶。其後被告之客戶因故退貨,被告乃於114年12月5日向蝦皮網站申請退貨,惟貨運公司於114年12月6日至12日間,7度前往上址,皆未收到退貨,迄蝦皮網站於114年12月15日退款予被告而完成訂單取消之程序後,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角鋼物料架4組留置在上址,侵占入己,而拒不返還予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亦有明文。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自由與強制,皆所不問。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87年度台非字第370號判決參照)。再者,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參照)。

三、查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5年4月15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函文所蓋本院收案章可憑。被告陳琮穎住所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附於偵卷第39頁及本院卷,查詢於繫屬前、後)。足見本案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且查無證據證明本案起訴時,被告之居所、所在地位於本院轄區。

四、復依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前向告訴人購得貨物(即角鋼物料架4組)銀貨兩訖,嗣因故申請退貨並取得退款,惟貨物依然留置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而持有之,被告於114年12月15日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留置上址之貨物侵占入己,拒不返還給告訴人等語。另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因此,被告涉犯侵占罪嫌之犯罪行為地,應為易持有為所有之處所,即貨物所在地點新北市○○區○○路000○0號,究非本院轄區。本案並非起訴被告初始即佯為締結買賣契約而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其持有該批貨物之緣由,縱使出賣人即告訴人之居住處所、為受意思表示之所在地、或出貨地點在本院轄區,均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無涉,而無犯罪行為地一部在本院轄區可言。綜上所述,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公訴,並非適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考量被告住所、犯罪行為地皆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爰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55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