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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6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高郁茹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東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東宏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9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31D007號)」更正為「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9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31D008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東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恣意持有海洛因,守法觀念有所欠缺,應予非難;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偵緝卷第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沾有無法與之析離之毒品,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至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與被告犯罪無直接關係之違禁物,檢察官於起訴書內已敘明應依法沒收者,應認檢察官已聲請沒收,為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仍得於判決時併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67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成分,均屬違禁物,雖本案僅對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因其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為吸收,且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於送觀察勒戒後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因認被告上開部分未涉及其他犯罪,並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聲請沒收銷燬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違禁物,揆諸前揭意旨,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沾有無法與之析離之毒品,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至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意見書 1 海洛因1包(毛重:0.46公克,驗餘淨重:0.0705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31D008)(偵卷第157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7.25公克,驗餘淨重:6.7327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31D007)(偵卷第156頁) 3 甲基安非他命1瓶(毛重:2.96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31D012)(偵卷第161頁)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4公克,驗餘淨重:0.0158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31D009)(偵卷第158頁) 5 依托咪酯菸彈1顆(毛重:4.68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31D010)(偵卷第159頁) 6 依托咪酯及微量異丙帕酯菸彈1顆(毛重:4.25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31D011)(偵卷第160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368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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