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О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О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原審法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內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