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之父 乙○○
- 被告
- 甲○○原名白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始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雖係被告之父,然被告早已年滿二十九歲(民國六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生),揆諸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已有行為能力,上訴人乙○○顯無上訴之權利,其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